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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羊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7号

点击:2024-11-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翟佳义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20105********42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信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0日,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羊山新区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发现信阳市羊山新区翟佳义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西侧仓库安全出口被占用,该场所经营者翟佳义未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排查火灾隐患,占用安全出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1 警告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信阳市羊山新区翟佳义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翟佳义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25-01-22
处罚机关 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MB1D88544J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羊山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MB1D8857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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