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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羊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6号

点击:2025-01-0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晓娜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01********562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信羊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9日,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羊山新区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信茶大道的碧桂园二期(领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碧桂园二期(领墅)13幢3单元1-2层户主刘某擅自挪用水泵接合器,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7
处罚有效期 2024-12-27
公示截止期 2025-03-26
处罚机关 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MB1D88544J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羊山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MB1D8857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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